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徐翠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申请执行人:李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徐翠苹不服芗城区人民法院(2021)闽0602执异7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芗城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丹与被执行人徐翠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翠苹对芗城区法院对其名下唯一住房漳州市芗城区××花园××幢××号停止供电不服,向芗城区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芗城区法院经审查,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闽0602执异7号执行裁定:驳回徐翠苹的异议请求。

芗城区法院查明,李丹与徐翠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作出(2017)闽0602民初6663号民事判决:一、原告(反诉被告)李丹与被告(反诉原告)徐翠苹于2017年1月4日签订的有关漳州市芗城区××小区××花园××幢××号的《房产买卖经纪合同》解除;二、被告徐翠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丹购房款人民币280000元;三、被告徐翠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李丹房屋差价损失人民币62602元、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鉴定费人民币1900元,共计人民币74502元;四、反诉被告李丹应在反诉原告徐翠苹支付完毕本判决第二、三项中的款项当日将漳州市芗城区××小区××花园××幢××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福建省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关于收取益民花园2幢611号保障性住房取得完全产权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函》原件、住房专项维修金缴存凭证原件、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耕契)原件、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原件返还给反诉原告徐翠苹;五、驳回原告李丹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反诉原告徐翠苹的其他反诉请求。徐翠苹不服,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闽06民终217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翠苹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19)闽民申4028号民事裁定:驳回徐翠苹的再审申请。

因徐翠苹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李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案号(2018)闽0602执2212号。2018年11月14日,本院作出(2018)闽0602执22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翠苹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翠苹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徐翠苹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限被执行人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逾期予以拍卖或变卖。2018年11月23日,本院查封徐翠苹名下址于漳州市芗城区××小区××花园××幢××号房屋,期限三年。2019年3月13日,本院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徐翠苹即现占用人在2019年4月19日前从上述房屋腾出。因被执行人及现占用人未能如期腾房,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向徐翠苹发出停电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徐翠苹名下址于漳州市芗城区××小区××花园××幢××号房屋采取现场及远程停止供电服务操作,停止供电服务时间从2021年1月25日起,期限暂为一年。并于同日向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送达(2018)闽0602执221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各一份,协助执行上述事项。

漳委办〔2017〕55号《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第三点第(四)项第2目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已裁定腾房搬迁、使用人拒不主动配合的单位或个人,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单位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可强制终止服务。”

一审法院认为

芗城区法院认为,首先,徐翠苹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其名下址于漳州市芗城区××小区××花园××幢××号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本案中,李丹同意按照法律规定从案涉房产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故徐翠苹以其唯一住房为由,要求中止执行,本院不予支持。停止供电系因被执行人及现占用人拒不配合法院腾房而采取的司法处置措施,系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执行权,故对徐翠苹项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徐翠苹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驳回徐翠苹的异议请求。

本院对芗城区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请求情况

徐翠苹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2021)闽0602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对芗城区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起对其名下址在芗城区××花园××幢××号居住用房停止供电服务操作的错误执行行为予以纠正。事实和理由:案涉房产系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且因办理按揭贷款尚处于抵押给银行的保障性经济适用房,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李丹系漳州南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经纪人专业人员,是为炒房而购买案涉房屋,法院已作出解除《房产买卖经纪合同》,李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返还《关于收取××花园××幢××保障性住房取得完全产权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函》等凭证原件给复议申请人,李丹的债务不能优先银行抵押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规定,芗城区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对其名下唯一住房漳州市芗城区××花园××幢××号房屋停止供电服务操作,没有通知利害关系人召开听证,属程序违法,为保障复议申请人所享有的基本生存权,维护法律的尊严,应纠正错误的执行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按照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解除《房产买卖经纪合同》后,被告徐翠苹应先返还原告李丹购房款人民币28万元及房屋差价损失、鉴定费等,在徐翠苹支付完上述款项当日,李丹应将漳州市芗城区××小区××花园××幢××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等原件返还给徐翠苹。本案的执行内容有先后顺序,徐翠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因此,芗城区法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对本案所采取的查封、冻结、发出腾房公告、停止供电等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所提关于本案的优先受偿权问题,不属执行异议、复议审查范围。至于复议申请人认为没有通知利害关系人召开听证会,属程序违法的复议理由,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特殊情况下,对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可依法举行听证。芗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该裁定并未违反上述规定。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芗城区法院(2021)闽0602执异7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徐翠苹的复议申请,维持芗城区人民法院(2021)闽0602执异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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