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迟焕秀,女,1960年8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告:汪均,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审理经过 原告迟焕秀与被告汪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迟焕秀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迟焕秀以另行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迟焕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迟焕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