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省汉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源县。
法定代表人:曹培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康,四川六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甘洛县天益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州甘洛县。
法定代表人:李益军,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省汉源建筑有限公司与甘洛县天益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汉源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汉源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