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常忆真与杨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常忆真,女,63岁。
被告:杨秀波,男,45岁。
审理经过 原告常忆真与被告杨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忆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秀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常忆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借款 35 000元,利息9000元,共计44 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1日,被告杨秀波以购买生产资料为由,在原告处借现金25 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月息2份;2019年2月26日,被告又在原告处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月息1份;2019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被告又在原告处借款5000元,未出具借条亦未约定利息,合计借款35 000元,后经原告索要,被告不知去向,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杨秀波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8年11月相识,关系较好。2019年1月21日,被告杨秀波以购买生产资料为由,在原告处借现金25 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1年,利息月息为2份;2019年2月26日,被告又在原告处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了还款期限为2019年6月30日及利息月息为1份。后经原告索要无果,此款至今未付。
另查明原告现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借款30 000元,放弃对利息的主张。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原告的陈述;2、借条2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处借款,虽未签订有关借款合同,但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能按约支付借款,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给付责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借款30 000元,因有相应的证据证实,且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利息,原告现明确表示放弃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秀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权利,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杨秀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常忆真借款30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杨秀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