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董月,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绥中县。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付立娜,女,满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沈阳华昇美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57号(3-27-1)。

法定代表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董月、付立娜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华昇美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昇美联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4民初13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辽01民申38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董月、付立娜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华昇美联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董月、付立娜申请再审称,请求:1.依法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6日作出的(2019)辽0104民初13726号民事判决书;2.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判令华昇美联公司返还董月、付立娜会员服务费2万元;3.一审诉讼费用由华昇美联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20000元会员服务费并不是折抵房款,也不包括在董月、付立娜交纳的购房款中,开发商退还给董月、付立娜的预付款中并不包含案涉会员服务费,所以会员服务费与房款是两笔款项。2.恒大地产持股沈阳万盈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万盈公司)股份为9.5%,不能主导该公司经营策略,更不是整体收购。3.董月、付立娜与万盈公司达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并不是与恒大地产解除的买卖合同。4.董月、付立娜并非自愿达成解除协议,系因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5.万盈公司即便给董月、付立娜一定补偿,也系因自身过错导致合同解除对董月、付立娜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不是因取得会员资格的获利。6.董月、付立娜与华晟美联公司签订会员协议的目的是购买商品房时享受“2万抵3万”的优惠并最终取得商品房所有权,但现该目的并未实现。

华昇美联公司未答辩。

董月、付立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华昇美联公司退回会员服务费(购房团购费)20000元;2.判令华昇美联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18日,董月、付立娜为购买案外人沈阳万盈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粤泰城一处房产与华昇美联公司签订了《会员申请书》,并向华昇美联公司交付了2万元的会员服务费,用以折抵购房款3万元。同日,董月、付立娜又与案外人沈阳万盈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并支付了购房首付款42207元,2019年8月,因该地产项目被“恒大地产”整体收购,董月、付立娜自愿与“恒大地产”达成了退房赔偿协议,退还董月、付立娜房款42207元,并获得补偿款109669元,合计152976元。

一审法院认为,董月、付立娜为购买案外人沈阳万盈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产自愿与华昇美联公司签订了《会员申请书》,所交纳的2万元会员服务费用以折抵购房款3万元,该条款约定并不损害其合法权益,华昇美联公司与案外人沈阳万盈置业有限公司的“会员服务”售房营销方式应视为一个整体,也正基于此,董月、付立娜获得了认购资格,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了变化,董月、付立娜因前合同整体行为而获得了所支付全部房款(含会员服务费2万元)二倍以上的赔偿,足以弥补其因履行合同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故应驳回董月、付立娜的诉讼请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董月、付立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董月、付立娜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本案再审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二审法院查明

另查明,2018年3月11日的《会员申请书》载明:本协议约定的会员权益均于认购期间使用,签约成功后即视为客户已享受全部会员权益,双方会员契约关系解除并收回本会员申请书。另约定,经开发商审核通过符合退房要求的,在办理退房手续后,会员服务费将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回收收据后,30个工作日给予退还。

还查明,2018年3月18日,万盈公司与董月、付立娜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载明:优惠条件备注:团购2万抵3万。

2018年3月18日,沈阳万盈置业有限公司与董月、付立娜签订《无理由退房协议书》,载明,如董月、付立娜按《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已履行相关条款,且董月、付立娜在履行中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则自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及《无理由退房协议书》之日起可享受无理由退房政策。董月、付立娜可在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10月30日(交房前)期间的任何时间,享受无理由退房的权利。另约定,无理由退房政策与内部员工购房政策同时执行,董月、付立娜办理更名结束后,该房源不再享受无理由退房政策。

还查明,万盈公司与董月、付立娜签订《粤泰城》/爱特家迷你居项目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法律文书的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董月、付立娜交纳会员费的目的在于享受购房优惠并购得案涉房屋,现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已被解除,董月、付立娜入会的目的无法实现,故会员服务费应予退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4民初13726号民事判决;

二、沈阳华昇美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董月、付立娜会员服务费20000元;

如沈阳华昇美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董月、付立娜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再审公告费560元由沈阳华昇美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再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董月、付立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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