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委托代理人刘瑞启,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于德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德海与被执行人陈波(系案外人田开丽丈夫)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时,案外人田开丽对本院查封的昌乐县龙丹湖花园小区13号楼2单元1层101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停止拍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田开丽称,本院对昌乐县××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层××号××房是错误的,本院对案涉房产的所有权认定错误,拍卖案涉房产侵害其房屋所有权和生存居住权,主要理由有:田开丽与昌乐县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案涉房产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然而本院腾房通知书认定案涉房产在陈波名下,违背事实,本院应当首先确认案涉房产的所有权,假如案涉房产归田开丽所有,则法院不能进行拍卖;假如案涉房产归田开丽、陈波共有,那么田开丽对房屋的自有部分也享有决定卖与不卖的权利,案涉房屋是不可分割之物,是其和儿子的唯一住房,法院如果强行对案涉房产进行拍卖,必会侵害田开丽的房屋所有权和生存居住权,且田开丽没有收到案涉房产的评估报告,在冬季进行腾房,田开丽和儿子的生活生存无法保障。田开丽以上述理由要求本院对案涉房产停止拍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田开丽已就涉案房产提出过案外人执行异议,该异议已经本院(2020)鲁0725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予以驳回,田开丽再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案外人田开丽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之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岳本科
人民陪审员 仉胜军
人民陪审员 陈玉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马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