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 张家口芸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惠通街1号五金机电城10幢1层12、2层12、3层12。
法定代表人:刘建芸。
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二区。
法定代表人:陈民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家口芸达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张家口芸达商贸有限公司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