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文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哈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华,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连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新疆奎屯市,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孙文辉与被告陈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文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到庭参与诉讼,被告陈连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文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2020年6月6日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的利息,按6%/年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被告称其承揽昌吉州阎东工业园亮化工程,承诺可以将部分劳务分包给原告,原告向被告给付了300,000元诚意金。后被告因客观原因实际未实际履行劳务合同,经原告索要被告同意退还诚意金,但称其资金周转困难一时难以偿还,遂于2019年1月8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承诺尽快归还。之后蹂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款项,被告一直拖延还款,原告遂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陈连生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被告陈连生称其承揽昌吉州阎东工业园亮化工程,承诺可以将部分劳务分包给原告孙文辉,让原告支付300,000元诚意金。原告孙文辉通过现金及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陈连生给付了300,000元。后被告陈连生因实际未办成上述工程,以资金紧张暂时周转需要为由,将诚意金转化为借款,于2019年1月8日向原告孙文辉出具一份借条。

同时查明:被告陈连生因在外地原因虽未到庭应诉,但庭审中本院电话联系被告陈连生,被告陈连生表示认可欠原告300,000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额向出借人偿还借款。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证实,被告欠原告300,000元的事实属实。被告陈连生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虽然原、被告未约定利息,但原告根据法律规定主张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按年利率6%请求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纠正。

被告陈连生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应作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连生须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文辉借款300,000元。

二、被告陈连生向原告孙文辉支付2020年6月6日起按照以剩余本金为基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期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连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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