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 负责人:王泳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斌、李函蔚,青海泰宏(湟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媛,住河北省邯郸市。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债清城北分公司)与被告杨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债清城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451.5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22451.54元为准,从原告起诉之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实现本案债权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执行费等)。

被告辩称

事实与理由:被告为小花(厦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花厦门公司”)运营的小花APP的注册用户,被告通过勾选阅读并同意相关电子合同文本,以及实施点击“下一步”的确认操作,签署《小花钱包APP用户服务协议》,并获取了相应的借款额度。 自2017年03月09日开始,被告先后通过小花APP应用程序申请了10笔借款,小花APP匹配到出借人后,应用程序自动生成借据等协议文本,并以站内信形式送达被告,被告通过勾选阅读并同意相关电子文本,以及实施点击“下一步”的确认操作,确认了上述借款内容。上述10笔借款金额共计41791.08元,被告实际收到借款金额为37800.00元。对于上述借款,被告均未能按时履行完全偿还义务,已造成严重逾期。为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小花厦门公司依法受让了出借人对被告的逾期债权,并已由小花厦门公司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被告。 随后,小花厦门公司与成都债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债行”)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成都债行依法受让对被告的相关债权,并已由小花厦门公司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被告。 成都债行依法受让对被告的相关债权后,又与原告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成都债行将对被告的相关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已将债权转让事宜再次向被告履行了通知义务。 根据《小花钱包APP用户服务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债权让与的相关规定,出借人、小花厦门公司、成都债行以及原告之间先后进行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相关借款的合法债权人,被告的逾期还款行为已经违反了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小花钱包APP用户服务协议》的约定:“协议项下发生的所有借款而产生的纠纷,任何一方可以在本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若借款发生债权转让的,可以在债权受让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另本协议项下的借款咨询服务协议/借款协议另有管辖约定的,也可从其管辖约定”。被告所涉借款均是通过小花钱包APP提供的相关服务获取,并已有效签署《小花钱包APP用户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内容合法有效。根据上述约定和事实,原告有权以债权受让方身份就被告的逾期还款行为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及被告确认签署的相关协议约定,特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杨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被告与原告公司从未有过任何借贷关系,也从未接到小花钱包APP任何形式的债权转让告知书。3、被告与原告之间并非合同关系,也未签订任何性质的书面合同,不能适用关于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相关规定,故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与小花钱包APP签订用户服务协议,协议第十款约定“因本协议项下发生的所有借款而产生的纠纷,任何一方可以在本合同签订地法院进行起诉,若借款发生债权转让的,可以在债权受让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属约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之规定本案中,债权人小花(厦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成都债行,并以短信形式对被告杨媛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后成都债行又将该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债清城北分公司,且履行了通知义务,据此,原告债清城北分公司为债权受让方。依据本案约定管辖条款,原告住所地属于本院管辖的行政区划内,故本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杨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占海 人民陪审员 冯 云 人民陪审员 程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园园 书记员 薛世婷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