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玉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平,枣强县晓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康志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玉倩与被告康志民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李玉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儿子康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原告承担;2.共同生活期间债务30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初中同学,于2018年春天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9月17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年××月××日生一男孩康某,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恋爱时间短,缺乏了解,草率举行仪式,共同生活期间发现双方脾气、性格不合,无法建立夫妻感情,无和好可能,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共同生育的男孩康某由被告康志民抚养,原告李玉倩自2021年8月始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500元,于每月15日前付清当月抚养费,转账到被告康志民名下中国民生银行的银行卡上,卡号:62×××00,至康某18周岁时止;
二、原告李玉倩可以在法定节假日探视儿子康某,具体探视时间及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
三、原告李玉倩在被告康志民处的个人财产全部放弃追要,归被告康志民所有;
四、被告康志民当庭清偿欠原告母亲白文革的债务20000元及原告胞姐李玉雪的债务10000元;
五、其他无争执。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玉倩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