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扬州华宝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望直港镇金港路与富港路交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551226727F
法定代表人:张庭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绍唐,宝应县兴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玉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兆宏,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扬州明联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望直港镇国强村沟南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MA1SNQGC59。
法定代表人:吉玉宏,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扬州华宝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吉玉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扬州华宝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扬州明联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州华宝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扬州明联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