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克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张延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克军与被告张延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杨克军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杨克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克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克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