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
审理经过
原告白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白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7年2月20日在承德县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婚后位于承德市双滦区的房屋归原告所有。现在原告到双滦区房产局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时,按照规定被告应到场签字,但是被告拒绝履行该义务。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白某不能提供被告李某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李某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李某送达应诉手续,属于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白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0元,减半收取155.00元,退还原告白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