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曾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新如,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沈吉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申请人:赵书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曾辉与被申请人沈吉盛、赵书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曾辉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吉盛、赵书兴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100万元为限,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曾辉对被申请人沈吉盛、赵书兴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沈吉盛、赵书兴名下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1,000,000元。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挪用,支付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冻结存款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在有效期限内案件未审理、执行终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冻结期限,逾期未申请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曾辉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