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被告:段汝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高嵩与被告段汝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高嵩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嵩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高嵩撤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高嵩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付昭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苏 丹 代理书记员  王梦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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