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艳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新,武穴市石佛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库洪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库洪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特别授权。系被告库洪川的兄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东湖办三台河村三组东门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731707059。
负责人:罗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江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穴市,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案同一事故中的受害人魏辉杨也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现魏辉杨案在重新鉴定期间。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艳志与本案事故另一名受害人魏辉杨已在本院同时起诉,两案之间具有关联性,而魏辉杨案目前尚在重新鉴定期间,为统一裁判尺度,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