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旭峰,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丽忠,长子县丹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旭东,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长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旭峰与被告江旭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旭峰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常旭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8元,由原告常旭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