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彩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执行人:李永丽,女,1994年9月21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574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吴彩云与被执行人李永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按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合伙投资款235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54元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永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23日主动向申请人吴彩云履行15000元。余款未能如期履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对被执行人进行线下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也未调查到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情况。本院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网络查控,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申请人申请,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人吴彩云,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不要求发出悬赏公告、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同时,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故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可以收集证据对被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现本案执行到位15000元。本院采取相关调查措施,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2020)黔0201民初57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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