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四海情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MA1TCAMD4E,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前华。 被执行人:周仕洪,男,****年**月**日出生,住淮安市洪泽区。 被执行人:洪泽金龙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7353001942,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莲。 被执行人:王玉莲,女,****年**月**日出生,住淮安市洪泽区。 被执行人:江苏佳禾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06017191XL,住所地淮安市洪泽经济开发区、东五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周仕洪。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1)苏1302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中载明“被告周仕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四海情酒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0年8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洪泽金龙木业有限公司、王玉莲、江苏佳禾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履行义务后有权向周仕洪追偿;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170元,由被告周仕洪、洪泽金龙木业有限公司、王玉莲、江苏佳禾木业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江苏四海情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要求被执行人周仕洪、洪泽金龙木业有限公司、王玉莲、江苏佳禾木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货款、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暂计人民币314346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4615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四海情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仕洪、洪泽金龙木业有限公司、王玉莲、江苏佳禾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6月8日通过宿法智达平台向被执行人周仕洪、洪泽金龙木业有限公司、王玉莲、江苏佳禾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周仕洪、洪泽金龙木业有限公司、王玉莲、江苏佳禾木业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周仕洪、洪泽金龙木业有限公司、王玉莲、江苏佳禾木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周仕洪、洪泽金龙木业有限公司、王玉莲、江苏佳禾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周仕洪的车牌苏H×××××号机动车一辆(查封时间:2021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14日),被执行人江苏佳禾木业有限公司的车牌苏H×××××号机动车一辆查封时间:2021年6月25日至2023年6月24日),本院已依法查封,现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洪泽金龙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共和镇赵集工业集中区宁连一级路东侧、恒兴木业公司北侧、宁连路东侧、共和镇赵集工业集中区、共和镇工业集中区不动产,查封被执行人周仕洪所有的洪泽湖综合商贸广场A2幢8室不动产,查封被执行人周仕洪、王玉莲所有的万通国际商城40幢2-119室、润泽湖滨花苑7幢601室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因上述不动产存在抵押且本院为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已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指挥管理平台向上述不动产首查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3.本院委托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通讯地址调查,经查,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周仕洪、洪泽金龙木业有限公司、王玉莲、江苏佳禾木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周仕洪、洪泽金龙木业有限公司、王玉莲、江苏佳禾木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周仕洪、洪泽金龙木业有限公司、王玉莲、江苏佳禾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18961.00元未能执行。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周仕洪、洪泽金龙木业有限公司、王玉莲、江苏佳禾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 明 审 判 员  沈金龙 审 判 员  梁苏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尚金光 书 记 员  赵 赫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