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王明如,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丹,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邓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会,该公司副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明如与被告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陆桥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丹、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明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152013.67元及利息(以1152013.6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大陆桥公司与甘肃第九建设集团公司签订了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大口径双面埋弧焊接螺旋成型钢管及风电产业相关配套产品生产线建设二期项目,该工程是由王明如挂靠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王明如系该工程实际施工人。2017年7月7日,原、被告与第三方甘肃第九建设集团公司签订了《工程款支付协议》,确认原告为该项目债务、债权人。2018年7月4日,被告向甘肃第九建设集团公司出具了《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支付计划》,在该计划中,被告承诺了具体的付款计划以及尚欠工程款1152013.67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

被告辩称

大陆桥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所欠工程款无异议,但其现在无能力支付。另外,利息应该按照还款协议约定的时间主张,保全费及担保费根据法律规定确认。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要求大陆桥公司支付工程款1152013.6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实为逾期付款损失,因双方约定了付款期限但未约定利息,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利息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约定最后还款期限为2018年11月,故利息应当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关于原告主张的担保费,提供担保系原告法定义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王明如工程款1152013.6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152013.6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王明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4.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小勇 人民陪审员 马秀萍 人民陪审员 贾玉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曹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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