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谭福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马福民,男,****年**月**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43民特473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马福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马福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福民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40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