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市粤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西堤三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6648106479。
法定代表人:黄镜洪,总经理。
被执行人: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芳村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执行的广西梧州市粤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405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返还款项65000元、案件受理费1469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信息、不动产登记等情况,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8632.36元,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8582.36元由申请执行人领取。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措施以及冻结部分银行账户,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