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朱里镇朱里村三组。
委托代诉讼理人:何向阳,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国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国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建春因与被上诉人吕国民、吕国松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2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本案系案外人提出的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而非单独的确认之诉。吕国民作为案外人系其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异议之诉的。而其一审的诉讼请求,仅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该请求并非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且单独的确认之诉不能阻却执行,一审法院应当向其释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2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建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