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芦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
被申请人:赵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芦鑫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辉在武安市扣押车牌号为冀D×××××号车辆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赵辉在武安市扣押车牌号为冀D×××××号车辆(此车暂由武安市看管并告知被申请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