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联合盛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山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石文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翔,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蔷薇,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杨秋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联合盛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2021年2月26日,原告新疆联合盛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新疆联合盛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新疆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联合盛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清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松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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