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天山西路天宇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安群,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鸿达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津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石劲松,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明升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西路上沙河北四巷38号。
法定代表人:马秀红,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鸿达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明升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新民终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民终7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明升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7,802,625.25元(其中案款27,707,517.25元和执行费95,108元);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