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天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东阳市马宅镇下陈村寺后山自然村,住所地东阳市马宅镇下陈村寺后山。
负责人:陈新宅。
审理经过
原告赵天法与被告东阳市马宅镇下陈村寺后山自然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3011元并支付利息(其中50000元自2014年5月1日起、其中50000元自2016年5月4日起均按月利率1%计算,其余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赵天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阳市马宅镇下陈村寺后山自然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庭审中,原告自愿变更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要求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另外以11301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均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2014年3月5日,被告东阳市马宅镇下陈村寺后山自然村(甲方)与原告赵天法(乙方)签订《马宅镇下陈村寺后山自然村大塘整治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本工程合同价款为浆砌块石255元/立方,浆砌条石305元/立方,基础清理及回填6000元;基础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付已完成工程量的30%工程款,待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款的60%,正式验收合格且决算审计后付至工程款的92%,其余8%留作保修金,于下年年底一次归还,不计利息;村收合同履行金10000元,如不按村要求施工或在施工中中途放弃施工的,10000元履约金没收,不结已做工程款,并由甲方另作承包。原告已于2014年2月25日向被告交纳履约金10000元。2014年4月,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10000元。2014年5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赵天法人民币伍万元整,利息每月伍百元整,欠期为2014年5月1号起。”2014年6月,基础工程完工。2014年12月,涉案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70000元。2016年5月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村向赵天法户借款伍万元,月厘壹分。”次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村向赵天法户借款叁万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另查明,原告于2019年2月15日因催讨本案债务向信访局反映情况,东阳市马宅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20日向原告回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东马宅信访复字【2019】9号),载明:“经调查,您于2014年3月5号于寺后山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对本村一处池塘进行整治,工程初验合格后,村集体支付10000元,2014年年底工程款拨款下来后,再次支付70000元,之后因村里无资金未支付剩余款项。经与寺后山村村干部核实,确认工程总额为233011元整,已支付80000元,还需要支付工程款153011元整,加上承包的押金10000元,共还需支付163011元。2018年8月,村委出具欠条一份,承认数额。”
又查明,自2020年11月19日起,中共下陈村支部委员会由陈重进、陈阿娜、胡惠丽、陈新宅、陈建华五位同志组成,陈重进同志任书记,陈阿娜同志任副书记。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东阳市马宅镇下陈村寺后山自然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天法工程款16301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另以113011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均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6元,减半收取计2368元,由被告东阳市马宅镇下陈村寺后山自然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