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良县丰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农药六门市。

住所地:陆良县东门小街89号。

负责人:马景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运昌,男,回族,****年**月**日出生,系陆良县丰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农药六门市职员。

被告:徐凤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陆良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陆良县丰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农药六门市诉被告徐凤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陆良县丰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农药六门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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