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戈小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俊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戈小清因与被申请人陈俊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桂0205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戈小清申请再审称,依据(2021)桂0205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法院认定申请人于2018年8月1日向被申请人借款现金30000元,2020年1月19日归还了20000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据一张10000元的借条,但被申请人当日并未支付给申请人10000元,申请人已经归还了43900元,有银行转账凭证为证,虽然没有注明款项的具体性质,但根据该转账凭证可以证明申请人还清所有款项的事实,而且借条上面并没有约定利息。综上所述,申请人归还的款项已超出本金13900元,故申请再审,请法院支持再审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陈俊月提交意见称,2018年8月,申请人借了其30000元,之后该笔欠款30000元已经还清。2019年6月,申请人又借了其30000元,申请人于2020年1月19日归还了20000元,因此还欠其10000元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陈俊月提交的《借条》能够证明申请人戈小清在2020年1月19日尚欠其借款10000元的事实,并经原审查明,因双方未约定利息,驳回被申请人陈俊月主张的利息,判决申请人戈小清归还借款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另外申请人戈小清主张自己已经归还尚欠的借款10000元,但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这一事实,亦未提交新的证据推翻原判决,因此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应当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戈小清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韦国荣人民陪审员陈秋桦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邓 晶 晶 书 记 员 李 可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