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罗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德令哈市务工人员,现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被告:张忠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现住安徽省桐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朱罗应与被告张忠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罗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忠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罗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工费9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3月在德令哈市河东街道体育东巷阳光驾校对面金福苑(牛魔王)火锅店被告张忠高装修工地从事装修的活,装修的活完成后,被告应支付原告人工费9600元,因被告没有结算手头没钱无支付能力,要原告等到结算后支付人工费。被告于2021年6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朱罗应在金福苑(牛魔王)火锅店人工费玖仟陆百元整(9600.00)。今欠人张忠高,开业前付清。现已过支付期限,被告至今拒不支付人工费,综上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朱罗应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出示下列证据:
1.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实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欠条原件一份,拟证实被告拖欠原告人工费9600元,至今未付劳务费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张忠高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原告到被告承包的德令哈市河东街道体育东巷阳光驾校对面金福苑(牛魔王)火锅店从事工地装修。2021年6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朱罗应在金福苑火锅店人工费玖仟陆百元正,开业前付清。”落款处有被告张忠高签字,期间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000元,剩余6600元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院对原告的各项诉讼主张评判如下:
本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原告朱罗应已实际完成被告承包工地的装修事宜,被告出具的欠条亦能够证实被告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据此原、被告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应按欠条约定的时间支付原告劳务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66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忠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等诉讼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忠高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朱罗应支付劳务费6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00元,由被告张忠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