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东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姜希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东敏诉被告姜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东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希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东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3,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12月5日借给被告23,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约定2018年10月5日还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未付。

被告辩称

被告姜希龙缺席未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7年12月5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间10个月,2018年10月5日偿还,并口头约定月利率1.5%,被告为原告出具23,000元借据一张(包含10个月利息3,000元)。逾期,经原告索要,被告未付。以上事实借据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为原告出具借据,原告与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23,000元中虽然包含3,000元利息,但该利息是按月利率1.5%计算的,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姜希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王东敏偿还借款2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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