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世礼(身份证号码X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湟中区。
被告:青海新沟农贸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MA7521EY58),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延伸段韵家口镇曹家寨村新沟大湾。
法定代表人:邱桂梅,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汪世礼与被告青海新沟农贸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汪世礼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世礼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世礼撤诉。
案件受理费7976元,全额退还原告汪世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