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贾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贾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贾某某、于某某、贾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某某、于某某、贾某2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某诉称,被告贾某某因做生意向我借款,截止2020年1月13日共借款4万元,并于当日给我写下借据,被告于某某、贾某2在欠据上签名认可。2020年8、9月份曾还款1000元,2021年1月份还款1000元,后经催要,被告未再还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8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贾某某、于某某、贾某2未作任何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日,被告贾某某、于某某、贾某2向原告赵某某的父亲赵德稳(已故)借款30000元,并约定了利息,三被告向原告的父亲出示欠据一份。赵德稳于2020年春节后因病去死,原告赵某某找到被告之一贾某某,被告贾某某在欠据上承认借款事实,认可一共欠4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给原告5000元,剩余35000元未再支付。

另查明,原告赵某某母亲丁某某,弟弟赵某某对该欠款放弃继承权,被告所借款项由原告享受追偿权。

以上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开庭笔录等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三被告向原告之父借款,原告之父去世后,继承人对债权享受继承权。庭审时原告的母亲及弟弟声明放弃对该债权的继承,符合法律规定。后经原被告对借款确认,被告认可欠40000元,后支付了5000元,剩余35000元三被告应当偿还,对原告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贾某某、于某某、贾某2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贾某某、于某某、贾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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