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3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965991727。
负责人:陈春峰,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善建。
被执行人邢洪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沾化县。
被执行人刘再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邢洪伟、刘再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但该房产未能处置,待适合处置后再行恢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鲁1602民初3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