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9253657577住所地:高台县城关镇解放北路1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行城区支行行长
被告:由某,男,汉族,住高台县。身份证号码×××
被告:彭某,男,汉族,住高台县。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由某、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3元,减半收取计1366.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2733元,退还其136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