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段忠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敦煌市人,住敦煌市。
申请执行人:吴丰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敦煌市人,住敦煌市。
被执行人:刘明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敦煌市人,住敦煌市,现住敦煌市,个体工商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段忠有、吴丰英与被执行人刘明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甘0982民初14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段忠有、吴丰英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2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按和解协议执行,同意暂不将被执行人刘明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甘0982民初14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