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次扎,西藏索县人。

被告姚明录,甘肃积石山县人。

被告姚明成,甘肃积石山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次扎诉被告姚明录、姚明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次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明录、姚明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次扎诉称,2015年5月28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自己位于索县西昌乡的三间房屋出租给姚明录,姚明成为担保人,每间房屋每月租金900元,租金每6个月结算一次。3个月后,姚明录离开当地,姚明成要求退回两间房屋,原告同意,并与姚明成重新签定了协议。2015年11月28日,原告收取房租时,姚明成因其妻子的干预,只愿意支付一间房屋的租金,并称其他两间房屋的租金应由姚明录承担。即便是其中一间房屋的租金,姚明成也支付了1700元,剩余部分至今未支付。在原告与姚明录签订合同的时候,姚明成是担保人,在姚明录无法查找的情况下,姚明成应支付所有房屋的租金。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姚明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共同支付拖欠原告的房屋租金16300元(包括:3间房屋2015年5月28日至2015年8月28日的租金和1间房屋2015年8月29日至2016年7月29日的租金,并除去姚明成已经支付的租金1700元)。

被告辩称 二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举证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与被告姚明录签订的租房协议书一份;2、原告与被告姚明成签订的租房协议书一份。原告欲以上述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

被告质证 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调取的证据有:被告姚明成的电话录音,以证实原告与被告姚明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姚明成为保证人。

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放弃对本案证据进行质证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对证据的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姚明录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自己位于索县西昌乡的三间房屋出租给姚明录,被告姚明成以证明人身份在双方租房协议书上签名,并认可为姚明录提供担保。原告与姚明录约定每间房屋租金是900元,每6个月结算一次。3个月后,姚明录离开当地,姚明成要求退回两间房屋,原告同意,并按照先前约定的价格与姚明成就其中一间房重新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2015年11月28日,原告收取房租时,姚明成只愿意支付一间房屋的租金,并支付了该间房屋的部分租金1700元,剩余租金至今未支付。原告多次向姚明成催讨债务未果,遂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次扎与被告姚明录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被告姚明成以书面形式为姚明录提供担保,属保证人,在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与姚明录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三间房屋2015年5月28日至2015年8月28日间租金81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姚明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姚明成迟延履行支付租金的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故原告要求解除与姚明成之间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支付一间房屋2015年8月29日至2016年7月29日间拖欠租金82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原告次扎与被告姚明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被告姚明录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次扎房屋租金8100元。

被告姚明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次扎房屋租金8200元。

被告姚明成对被告姚明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受理费182元,由被告姚明录、姚明成各负担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那曲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益 建 华

审 判 员 洛桑顿珠

人民陪审员 其  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次旦卓嘎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