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王中宁,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波,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员工。
被告:顾宪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宪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