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盂县凯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景西,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若辉,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盂县凯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302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山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盂县凯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86571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0年7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6242.5元(含案件受理费6229元、执行费11057元、利息865717.50元×3.85%÷365天×182天×2倍=33239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