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沙市麦禾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芙蓉中路二段98号明城国际中心22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胡冬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学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高一路169号中试大楼西面502。 法定代表人娄韶山,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长沙市麦禾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禾百货)与被告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森电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禾百货的委托代理人袁学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绿森电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麦禾百货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绿森电子向麦禾百货支付货款57774.8元;2、绿森电子支付逾期货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57774.8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7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本案所产生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598元,以及诉讼费由绿森电子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绿森电子在答辩及举证期限内,既未作答辩,也未举证,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 查明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举证、质证等情况,本院确定如下事实: 2019年6月25日,甲方绿森电子和乙方麦禾百货签订《绿森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提供自身拥有绿森尚成龙卡专区、绿森金穗卡商城、聪明购24期专区等平台在线代理销售乙方商品。协议有效期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据绿森电子提供的快递流水及双方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可看出,2020年9月17日双方对账后确认8月份账单金额为45761.45元;2020年10月15日确认9月份账单金额为26549元;2020年11月12日确认10月账单金额为6225.8元,以上共计78536.25元。绿森电子于2020年10月30日向麦禾百货支付5761.45元;于2020年11月6日、11月9日、11月12日向麦禾百货分别支付5000元,以上共计支付20761.45元。2020年11月16日,麦禾百货向绿森电子邮寄了2020年8月、9月、10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78536.25元,绿森电子于2020年11月20日予以签收。因绿森电子尚有57774.8元余款未支付,双方协商不成后,麦禾百货诉至本院。麦禾百货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并为此支付了案件保全申请费598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 判决结果和理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绿森电子和麦禾百货签订的《绿森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通过麦禾百货提供的聊天记录可看出,2020年9月17日经绿森电子对账后确认8月份账单金额为45761.45元;2020年10月15日确认9月份账单金额为26549元;2020年11月12日确认10月账单金额为6225.8元,以上共计78536.25元。绿森电子仅在对账后向麦禾百货支付20761.45元,尚有57774.8元余款未支付。绿森电子未依约足额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麦禾百货主张绿森电子应支付货款57774.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麦禾百货主张绿森电子支付逾期货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关于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麦禾百货要求支付逾期货款利息的计算期间应从其提起诉讼之日计起,即从2021年3月3日起计算。故本院仅支持绿森电子向麦禾百货以57774.8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3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关于麦禾百货要求绿森电子支付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598元的诉讼请求,因绿森电子的违约行为引起本案诉讼,麦禾百货为此向保险公司缴纳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系麦禾百货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麦禾百货的损失部分,故该费用应当由绿森电子承担。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598元依照法律规定属于败诉方应当负担的部分,故该费用应当由绿森电子负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长沙市麦禾百货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7774.8元; 二、被告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长沙市麦禾百货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以57774.8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3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 三、被告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长沙市麦禾百货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598元。 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限被告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4元,由被告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卿 琳 人民陪审员 刘精科 人民陪审员 向首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童柳莎 书 记 员 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