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明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德阳金典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居住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德阳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明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6)川0603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明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继续追缴涉案财物,追缴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郭明书退赔,并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比例返还。被告人郭明书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603刑初3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