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化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化隆县群科新区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谈重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维清,系该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被告:马乙四哈克,男,回族,****年**月**日出生,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住化隆回族自治县。 被告:马吉么果,女,回族,****年**月**日出生,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住化隆回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化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乙四哈克、马吉么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青海化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青海化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育民 人民陪审员 韩建义 人民陪审员 马维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才仁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