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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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女,汉族,中专文化,住凉州。

被告:林某,男,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与被告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借款261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7日,被告林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丈夫石生涛借款35000元,被告向石生涛出具了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8年1月7日,并约定逾期还款每天按1000元计算利息。期满后,石生涛因车祸身亡,经原告催要,被告自2018年1月21日至10月六次通过微信陆续转账8900元,剩余借款经多次催要,推诿拒付,原告遂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林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未提出实体答辩。

本院认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条一张、微信转账记录六张;证明2017年12月27日,被告林某向原告丈夫石生涛借款35000元的事实及林某偿还借款89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被告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反驳原告的证据,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7日,被告林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丈夫石生涛借款35000元,被告向石生涛出具了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8年1月7日,并约定逾期还款每天按1000元计算利息。期满后,石生涛因车祸身亡,经原告催要,被告自2018年1月21日至10月六次通过微信陆续转账8900元,剩余借款经多次催要,推诿拒付,原告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林某向原告之夫石生涛借款35000元,并给石生涛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了借款期限,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因石生涛遇车祸身亡,经原告催要,被告只偿还部分借款,剩余借款拒绝偿还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应当承担偿还原告借款及逾期利息的责任;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对逾期利息的追偿,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林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赵某借款26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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