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尚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尚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2021年7月14日,原告尚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尚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尚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尚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樊浩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