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元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住。
申请执行人宋元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住。
被执行人陈美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宋元香、宋元平与被执行人陈美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2020)云0722民初4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人民币89669.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28355元,剩余款项61314.00元尚未执结。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状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均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到永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基层组织永胜县村委会调查其财产线索,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集体土地房产但不宜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措施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