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市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孙万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博,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付帅,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市龙潭区。
审理经过
吉林市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付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吉林市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履行完毕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00元,由吉林市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