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340404003059040D,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北路选煤厂。
法定代表人:李旭东,法院院长。
被执行人:孙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与孙宝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标的额396198元,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