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邓秋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被申请人:李庆会,男,1977年12月5日,汉族,住东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邓秋实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庆会驾驶的鲁A×××××小型轿车(保全标的20000.00元)依法予以诉前保全,担保人庞萍(女,住东平县)以鲁J×××××小型轿车为其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秋实与被申请人李庆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执行,且申请人邓秋实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法准许申请人邓秋实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李庆会驾驶的鲁A×××××小型轿车扣押于东平县金盾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中心(保全标的20000.00元),扣押期限两年(2021年6月18日至2023年6月18日)。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邓秋实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