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戴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申请人戴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戴某1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继承人戴如山在新化县供销合作联社的一次性抚恤金1511087元、丧葬费7000元,合计158108元。申请人戴某1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戴某1因与被申请人戴某2发生继承权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继承人戴如山在新化县供销合作联社的一次性抚恤金1511087元、丧葬费7000元,合计158108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1310.54元,由申请人戴某1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