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原告:冯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王某,男,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冯某1、冯某2与被告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冯某1、冯某2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冯某1、冯某2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冯某1、冯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512.00元,保全费510.00元,由冯某1、冯某2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惠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莉欣